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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金源”違反《勞動法》
[2月4日 2:8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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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律師:

  “金源”違反《勞動法》

  六名大學生提交辭職報告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違法呢?記者聽取了為學生們提供法律援助的山東天潤律師事務所王琳、楊秋琴律師的“一家之言”。兩位律師認為,按照六名大學生與“金源”簽定的勞動合同約定,學生們在試用期滿后,“金源”應按合同每月發(fā)放不低于656元的工資,但“金源”在學生們試用期滿后,沒有按合同要求兌現,因此學生們的行為符合《勞動法》中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發(fā)放勞動報酬,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”的規(guī)定。

  “金源”公司以學生的青島市身份證未辦理下來為由,不給他們繳納《勞動法》規(guī)定的各種保險金,這種做法也是違法的。青勞[1995]79號文件第四條規(guī)定:“繳納保險金的條件為從業(yè)人員花名冊和勞動合同書,繳納時間從招收從業(yè)人員之日起!眱H憑此兩條,“金源”就站不住腳。

  兩位律師告訴記者,近幾年,他們受理類似案子每年都在增長,通過這些案子,他們發(fā)現,有些大學生對《勞動法》等一些涉及就業(yè)的政策法規(guī)缺乏了解,當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該如何做,正確的做法是向勞動部門反映或求助于法律。